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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2-19 15:50:51

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消息 为有效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针对医疗机构在抗疫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具有丰富医疗卫生法律服务经验的专家律师团队,编写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问题及对策》,主要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权益保护、劳动人事、岗位职责、接受捐赠注意事项和新冠肺炎患者权益保护等5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建议,为一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供全面的法律参考和帮助。

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1

若发生:

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可以采取正当防卫。医生为保证自身及执业环境的安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治安管理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依法向违法人员主张侵权赔偿。

2

参与防治工作医务人员享有临时性工作补助,享有加班费、误餐补助等福利。

3

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关注医务人员心态:过度疲劳和紧张,甚至耗竭,焦虑不安、失眠、抑郁、悲伤、委屈、无助、压抑、面对患者死亡挫败或自责。担心被感染、担心家人、害怕家人担心自己。过度亢奋,拒绝合理的休息,不能很好地保证自己的健康等。

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劳动人事问题

1

防控期间不能休假的事业编工作人员,应给予相应补休,无法补休的根据相关规定应发放补助。对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防控期间工作的编外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医院在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1月24日、1月28日、1月29日、1月30日)安排工作的,医院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中延长的假期(1月31日至2月2日),考虑属于国家为缓解疫情临时设立的特殊假期。在延长的特殊假期期间工作的职工,医院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建议参照《劳动法》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报酬的规定,按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

根据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服从政府统一安排,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抗疫战疫,这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违反者,可予医疗机构行政处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医务人员予以降职、解除合同处理等。

3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或疑似、密切接触者)职工、在其治疗、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职工,应保障其工作报酬。

4

医务人员因其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职责

1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服从政府统一安排,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政府部门的调遣,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自觉投入抗疫战疫。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待岗待命,按旷工处理。

2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处理程序: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疫情期间,新冠肺炎患者的诊疗: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政府设立定点医院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诊,政府尚未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前,医疗机构应在院内设立专门的病房及隔离区域,医疗机构有义务收治感染者,不得拒收病人。

本次疫情期间,医疗机构的诊疗规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等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卫健委及时颁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防控方案,操作指南,技术规范等执行。保证医疗机构正确进行疫情的诊治和防范。

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安全保护: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关的防护设施、设备、物品等,保障医务人员工作时隔离防护安全,及时做好医务人员的后勤保障,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奋斗在防疫前线。同时关心在隔离病房工作的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发现有异常,及时替换诊治人员。

新冠肺炎和其他患者的安全保护: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开设发热门诊,将普通患者与传染及疑似患者分流,避免院内交叉感染,维护其他就医者的合法利益。

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对于医疗用品保障:防控疫情过程中,医疗机构应保证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具的充足,必要时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国家防疫指挥部物资保障部门报告,也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募捐。

新冠肺炎患者尸体和医疗废物处理:疫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妥善处理尸体及医疗废物。

新冠肺炎患者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措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确需要实施有创或高风险的治疗,如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应及时进行病历记载。

新冠肺炎患者不配合治疗、隔离、转院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感染者有配合治疗、隔离、转院等的义务。如果感染者拒不配合治疗、隔离、转院等工作,造成疫情扩散、加重,及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遇到此类情况,可联系公安机关及时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湖北疫区和温州、台州温岭重点地区人员就医的处理:来自湖北疫区和温州、台州温岭重点地区人员的非急诊或发热患者,医院应按照分类情况处理:对于来自疫区并未过隔离期的患者到本院就诊,医院应安排在隔离区域内进一步观察,注意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防止出现交叉感染、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及时通知辖区街道联防联控。新冠确诊的,按相关规定诊疗。患者有义务接受医疗机构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等。对于不配合的患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接受社会捐赠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在接受社会捐赠时,需做好合规和风控管理,让爱心持续,让慈善走的更远。律师建议,要关注受赠物品的合规审查、捐赠协议审查、受赠医用物资管理和使用、不接受捐赠的情形、使用信息公开和资料归档等法律问题。

疫情防控期间新冠肺炎患者权益保护

1 

确诊新冠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2

患者有义务如实向医务人员提供其居住史、接触史、旅游史等祥细信息,因患者隐瞒、谎报、迟报、漏报,造成的诊疗延误等不利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因患者隐瞒、谎报、迟报、漏报,造成导致疫情的扩散,给传染病的防控造成不利后果,属于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

鉴于此,医务人员在向患者采集居住史、旅游史及密切接触史时,应向患者告知故意隐瞒的严重法律责任后果,告知书及患方流行病史陈述由患者签字确认。如发现患者隐瞒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核查。

3

当下,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仍十分严峻,医疗机构作为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诊治单位,疫情及时报告系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所在。但在疫情防控宣传时,仍需依法保护感染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民事权益。故意泄露、传播涉及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早诊断、早隔离等防控传染病的需要,新冠肺炎或者疑似患者应当向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如实提供自己的旅居史、行程和交往人员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年龄、单位、住址、行程、同行人员、接触人员、出现病情表现等,均可属于隐私信息。针对医疗机构参与疫情防控和救治现状,对新冠疫情下公民特别是新冠肺炎患者的权益保障,建议如下:新冠肺炎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新冠肺炎患者肖像权保护、相关著作权保护、公共利益保护与隐私权让渡、知情权落实。

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作者:   编辑:汪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