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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个人隐私“裸奔”,民法典时代这些行为要注意!
2021-02-01 14:29    

“房子需要装修吗?”

“您家宝宝的早教班选好了吗?”

“需要办理贷款服务吗?”

……

您是不是经常接到

这些骚扰电话

那多半是因为个人信息“裸奔”造成的

今年伊始,新的《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今后,我们的个人信息将受到《民法典》的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民法典》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下,这些行为要赶紧打住!

一、快递代收点对取件人拍照存档?不可以!

近日,上海一快递代收点因为一项对取件人拍照存档的取件规则引发公众热议。取快递还要拍照存档?泄露隐私怎么办?快递代收点是否权力越界?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并对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也就是说,快递代收点并没有对取件人拍照存档的权利,取快递与拍照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强行拍照存档侵犯了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

二、网名爱咋改就咋改?不可以!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网名,也会与人们的真实姓名一样,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并往往享有一定声誉。如果盗用这样的网名,也可能会带来巨大利润。

《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知名网名”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知名网名”的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想借用“知名网名”蹭热度的行为也不可以了。

三、用AI换脸技术伪造他人的脸恶搞?不行!

P个图,换个脸,这在一些热传的网络图片、视频中,已经是见怪不怪。值得警惕的是,目前已有不法分子通过3D软件合成“假脸”认证网络平台账号,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虚假注册、诈骗等不法行为。

针对人工智能发展之后出现的AI换脸技术,《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确立了禁止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规则。

四、他人的声音可以随便拿来用?不可以!

针对计算机、人工智能算法和语音识别技术的发展,《民法典》首次将声音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予以特殊保护,以适应未来人格利益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除合理使用等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

当前,网络上出现的侵犯个人隐私、个人名誉等现象,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新的《民法典》通过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方式,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需求,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人格权保护的范围,对于更好地保护网络时代的人格权,意义重大。(闫丹丹)

参考资料:“全国人大”微信公众号、中国青年报、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作者:闫丹丹    编辑:吴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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