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新华网、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迎修,就如何解读“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现象、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更加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等话题,接受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专访,为您提供深度分析和专业建议。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这句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梁迎修:这种说法反映了网络谣言治理领域“造谣成本低、辟谣成本高”的现实。
“造谣张张嘴”在现今网络谣言传播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传统谣言往往是口口相传,而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的传播具有即时性、无边界性和接收群体的广泛性等特点,一个简单的事件或许无需刻意炒作,只需经过互联网媒体的简单发酵,便很容易因网络的无限扩大效应而扩散,引起人们的侧目并进而成为焦点,因此人们会认为网络造谣成本低。
“辟谣跑断腿”反映的是辟谣成本高的问题。在谣言已经为公众预设了事件肖像画和价值判断导向时,再通过澄清、辟谣等手段抹除那些不真实的、错误的描绘,比造谣困难得多;加之辟谣所需的互联网途径和公关策略具有较高的门槛,寻找行政和司法救济又费时费力,因此人们会发现,辟谣是一件成本较高的事情。
法律治理网络谣言,包含哪些具体手段?
梁迎修:在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中,应当同时关注预防保护和事后惩罚。也就是说,法律治理网络谣言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受害人的权利因网络谣言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时,防范与制止权利受损;二是当受害人因网络谣言产生损害结果后对其予以事后救济,对造谣者予以惩罚。
首先是预防保护。在互联网5G时代,因网络谣言产生的人格权益的损害后果极易放大、扩散,不仅覆水难收,更难恢复原状,因而积极预防和阻止损害的发生是极为重要的。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设计极大地提高了法律的便利性。
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是指只要权利人发现造谣者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并且如果不及时制止这种造谣行为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适用人格权请求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屏蔽、冻结、断开链接、删贴、禁止发帖、禁止发布视频等。这样就可以便捷地制止造谣传谣行为。
未来还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征和不同种类的案情,细化禁令制度的适用场景和适用条件,简化禁令制度的适用程序和处理周期,降低人们使用人格权请求权阻止网络谣言发布和传播的成本,尽可能将网络谣言扼杀于萌芽状态。
其次是事后惩罚。这是指除了事先的预防保护,我们还可以通过提高事后惩罚的严厉程度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具体而言,可以从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追究这三个方面入手。
就行政责任追究而言,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对恶意编造、散布或传播谣言者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目前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行政法律依据较为分散,法律位阶较低,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可以考虑制定网络谣言治理的专项行政法规,为公安机关行政规制网络谣言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追究民事责任方面,应当加大赔偿力度。尤其应该酌情增加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额度,增加造谣者的经济成本。
在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要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当民事、行政等法律解决不了相关问题时才应当适用刑法。在使用刑法治理网络谣言时,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更加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
梁迎修:谣言造成的伤害很大,针对造谣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状,应当通过提高法律威慑力来提高网络造谣的成本。我认为,法律威慑力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的便利性,二是法律的严厉性。
提高法律的便利性,是指受害人在寻求权利救济时,能够快速便捷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受害人在发现网络谣言时,能够借助法律措施快速切断谣言传播途径,能够及时制止造谣传谣的违法行为,防止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提高法律的严厉性,主要是指提高法律的惩罚力度。如提高赔偿数额、提高刑期等。我们通常想到的是通过提高法律的严厉性来增强法律威慑力,实际上提高法律的便利性同样能够提升法律威慑力,如果受害人可以很便利地获得法律救济,这对侵权人来说就是一种法律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