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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谣言被翻炒,漳州依法约谈2位网民!
2022-11-22 09:08    

近日

有网民在某网络平台

发布了一段短视频

内容为翻炒

2017年12月发生的“旧谣言”

造成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

近日,有2位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大家带小孩一定要小心在漳州动车站人贩子抢小孩》等相关内容的短视频,引发再次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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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该视频内容为2017年12月发生的“旧谣言”。此次,个别网民再次重发,翻炒旧谣言,误导网民认为是近期发生在漳州的社会事件,对网络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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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传龙海市颜厝镇“抢小孩”事件调查情况通报》

在漳州市网信办、漳州市公安局的指导下,漳州高新区网信办联合漳州高新区公安分局,依法对2位网民进行约谈,责令立即整改,并开展普法教育。经过约谈,2位网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第一时间删除所发视频,并作了检讨,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主动学习互联网法律法规,坚持文明上网、依法用网,坚决抵制恶意炒作、恶俗蹭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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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

近年来,一些账号通过移花接木、张冠李戴、翻炒旧闻等方式,捏造歪曲社会负面事件,制造并散布相关谣言,以达到博取流量的目的,这些谣言混淆公众视听,误导网民认知,扰乱了网络生态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警示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传播谣言、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将构成行政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刑事犯罪。请广大网民自觉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面对谣言和虚假信息一定要擦亮眼睛、学会辨别,坚持从权威渠道了解相关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法条链接

《网络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网信漳州    作者:    编辑:李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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