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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警方通报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2024-04-11 10:03    

为了私欲毫无底线?小心“吃生活”

杭州日报讯 昨天上午,杭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整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专项行动推进情况。

据悉,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杭州警方共侦破相关刑事案件10起、行政案件12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人,行政拘留6人,行政罚款7人,教育训诫800余人,清理网络谣言信息11000余条,关停违法违规账号34000余个,整治互联网平台企业120余家次。

从通报的案例中不难发现,有人为吸引流量获利铤而走险,也有人只为图一时口舌之快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人最终都因为自己的行为“吃了生活”。

在微信群聊里“编故事”

显摆“人脉”换来行政拘留5日

3月9日,杭州警方发布了有关“万象城商场珠宝店抢劫案”的警情通报,该案件也一度在网上引发热议。

网民张某某看到警方通报后,出于炫耀和博眼球的目的,竟在微信群聊中编造“嫌疑人是自己亲戚,因为去缅甸被骗,回来疯了”的谣言。这些虚假信息很快被网友转发出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杭州警方注意到该情况后,立即介入调查,并锁定了嫌疑人张某某。张某某交代,自己并不认识犯罪嫌疑人,造谣只是为了“显得自己人脉很广”。

拱墅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用上千名主播的隐私信息“吸粉”牟利

10人犯罪团伙被一锅端

今年3月,杭州警方打击了一个利用境外平台曝光网络主播隐私信息,致使被害人遭侮辱、骚扰、敲诈的犯罪团伙。让人意外的是,该曝光的平台中,网络主播的隐私信息竟都是免费提供的。

去年8月,该团伙成员在境外某平台组建了一个公开群组,以免费提供网络主播个人隐私信息为卖点,吸引了大量“粉丝”关注。该团伙以“开盲盒”的方式,让“粉丝”选择信息泄露对象,随后将相关隐私信息在群组内公开发布。泄露的信息包括网络主播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户籍地或居住地,甚至是家属的联系方式。一些不怀好意的“粉丝”则利用这些信息对网络主播进行骚扰、敲诈,一些网络主播甚至害怕到不敢接听任何陌生号码来电。

“我们调查了解到,目前被侵害的对象已达到2006人,其中,涉及杭州主播127人,受害者以女性为主。嫌疑人通过非法技术手段黑入多个网站,并从中获取信息。”临安区公安分局网警大队民警介绍。

据悉,该团伙还会以收费的方式泄露普通市民的身份信息,以每次四五百元的价格“帮忙调查”,已获利十几万元。另外,该团伙已在境外平台“吸粉”47万余人,泄露的信息也因“粉丝”群体的扩大被进一步扩散。

杭州警方已对该案进行集中收网,犯罪团伙10名成员被全数抓获。经查,该团伙成员均为“90后”“00后”,分散在国内各地,线下并不熟悉。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热点都敢蹭,什么瞎话都敢编

警方呼吁抵制网络不良行为

除上述通报案例外,杭州警方还披露了3起典型案例。

今年1月,网民颜某某捏造事实,虚构“临平区发生一起恶性案件”的谣言,并发布在国内某知名内容分发平台。后经查明,颜某某为获取平台收益,将道听途说的消息擅自向社会公布,并且为增加流量,还配上了网上随意找来的图片,造成大量不明真相网民浏览并传播,严重影响了杭州城市形象和市民安全感。临平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今年3月,杭州市公安局网警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网民李某某、甘肃网民张某某为引流牟利,利用社会热点事件,虚构事实博取关注,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涉杭州某知名企业虚假信息,并造成了不良影响。网警分局迅速会同西湖区公安分局赴两地将违法嫌疑人抓获。西湖区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人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今年1月,拱墅区公安分局侦办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该案中,王某涛、王某娜、都某峰等人在安徽某地创办专业“水军”公司,雇佣王某等25名员工,从国内主要外卖平台拉取商家信息,为其提供刷好评、删差评服务,形成规模化产业链,对外卖平台运营秩序、电商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2023年4月至案件侦办时,经查证的该公司销售额已达400余万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杭州警方呼吁广大网民,应进一步规范自身网上言行,积极参与到抵制网络谣言的行动中,自觉抵制违背公序良俗、虚构矛盾冲突、污名化特定群体、煽动对立情绪、蹭(炒)热点话题等网络不良行为,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通讯员 何晨 金涛 记者 李维和     编辑:李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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