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
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
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
共克时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 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决策部署,通过省市县联动、政银企协同,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紧密结合“三服务”活动,落实落细惠企助企活企政策,以最大力度推进减负降本,以最大惠企政策对冲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力争全年新增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1500亿元左右,确保完成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二、主要任务
(一)最快速度落实减税政策,力争实现减税90亿元左右。
1.迅速落实落细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至1%;允许支持疫情防控的公益捐赠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期限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最大程度加大减费支持,力争实现减费930亿元左右。
2.全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费549亿元。免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345亿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减半征收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124亿元,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5%下调至0.5%,减费7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3.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105亿元。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至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4.全力减免公路通行费和港口收费,减费139.7亿元。全省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不少于13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至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全省收费公路对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三、四类客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ETC的合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8.5折优惠,减费不少于3.6亿元,执行期限为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后3个月;调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递远递减”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公路网,通行费统一按6.5折收取,并取消车次费,2020年全年减费不少于0.6亿元,该政策长期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5亿元,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减费0.47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5.全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减费98.9亿元。实施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减费1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减费4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减费4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降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0.14元/立方米,降低企业(不含天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10%,减费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建设厅)降低企业到户水价10%,减费1.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6.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减费2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7. 全力减少政府性收费,减费19.5亿元。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共减费8.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取消采购文件工本费,减费10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降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2日至12月31日,共减少企业资金占用160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实验室,减费0.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全年;省级和部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技术机构减半收取产品检验、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免标准咨询服务费用,减费0.3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6日至4月1日;减免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2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4月1日;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用,减费0.1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8.全力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成本,减费2亿元。减收企业融资担保费1.2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减收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0.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最大限度落地减租费用,力争实现减租80亿元左右。
9.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减租27.54亿元。减免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承租省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管辖的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租金27亿元,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减租3.77亿元、市县国有企业减租23.22亿元,执行期限从2020年1月23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减免承租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省机关事务局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租金0.54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10.切实降低承租商场经营户租金。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实现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租金46.6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1.切实降低开发区企业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开发区国有经营性房产的非国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减租3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2.切实降低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租金。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摊位租金3.5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13.切实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租金。减免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在孵企业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1.8亿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4月30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