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市多地有“又要封城了”类似消息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流传,在此公安机关明确回应:此类信息为谣言。
△微信群信息
庆安县有群众在微信群散布信息,称“通知十号庆安小型封城,该买药的买、过十号有些药品限购”,“1月25号封城……封高速和火车站”等等。
望奎县有群众在微信群散布信息,称“15号封城……望奎……封城是定了,那天不确定”,“全望奎马上封城了...各村屯都封”等等。
肇东市有群众在微信群中散布信息,称“肇东也很快就要封城了,到时候就不能进不能出了”;“肇东在1月中旬就要封城了”等等。
类似的”封城“信息均为谣言!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案例1
2021年1月3日,肇东市居民辛某在两个微信群内发布信息,称“必备必备,黑龙江15号封城了,肇东15日开始封城,口罩开始慢慢涨价……”,借此推销口罩、酒精、消毒湿巾等防疫用品。该信息引起一些网民的关注与转发,造成了社会恐慌。获悉情况后,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信息进行核实,查明该信息为虚假信息,遂于1月4日依法将辛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辛某(女,31岁,肇东市人)对发布虚假疫情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辛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2
2021年1月4日,兰西县居民在微信群中转发“绥化15日封城”等信息。得知情况后,兰西县公安局对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该信息为虚假信息,并将涉嫌转发相关信息的嫌疑人吕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询问。经询问,违法嫌疑人吕某(女,50岁,兰西县人)对其在微信群中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行为人吕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3
近日,绥棱县居民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道听途说来的虚假信息:“绥棱县1月16日封城,出可以,进不来,东北三省疫情大爆发”,造成恶劣影响。获悉此消息后,绥棱县公安局立即将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经询问,李某对在微信群中散布虚假信息一事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的有关法律规定:
1.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3.网络谣言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
广大市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更不得主观臆测、编造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疫情防控措施。请遵守法律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